本篇文章是由《環境保護》發表的一篇環境保護論文,雜志創刊于1973年,由郭沫若同志題寫刊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部主管的國家級環境保護類期刊,環境保護部工作指導刊,全國中文核心期刊、CSSCI來源期刊、中國人文社會科學核心期刊。創刊近40年來,在國家環境保護部門的領導下,作為我國環境保護領域最具權威性和影響力的綜合性期刊,《環境保護》雜志積極貫徹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規,宣傳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的成就、經驗和做法,引導各級政府、企事業單位、研究機構、高校、NGO組織等參與環境保護。
論文摘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建設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果。然而,在人們欣喜的同時,環境的不斷惡化也為人們敲響了警鐘。從國內近幾年的環境狀況數據來看,國內經濟的高速發展為環境帶來的嚴重破壞,而環境的恢復工作所帶來的資金消耗則是令人震驚的。隨著人們綜合素質的提升,環境保護意識不斷增強。但是,也不乏一些過分追求眼前利益,置子孫和國家利益于不顧的人,繼續與可持續發展模式背道而馳。完善、科學的環境公益訴訟法是保護環境、阻止那些“見利忘義”者的有效武器,是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對其的研究工作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首先對環境公益訴訟法的內涵進行介紹,然后,對當前的環境公益訴訟現狀進行分析,最后,提出相應的參考性建議。希望能夠為有關的工作人員提供一些幫助。
論文關鍵詞 環境公益訴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在我國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升的同時,我們也可以清晰的看到,國內的環境污染日趨嚴重。盡管環境保護相關法案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的體系,但是,在環境治理以及預防等工作中,起到的作用并不是十分明顯。
一、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目前,國內學者對環境公益訴訟的界定主要分為兩類:第一類,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當公眾或者是社會公益團體為了實現對公益的保護目的,對破壞公共環境的非法行為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第二類是指環境公訴。國家公訴人的檢察機關,為了實現對公共環境的保護目的,作為原告,提請公訴,從而實現對破壞公共環境的犯罪行為人進行制裁的目的。由此可見,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是一些公益組織為了實現對公共環境保護的目的,而采取的民事訴訟行為。
二、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現狀
目前,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具有相當好的法律基礎,像《憲法》、《民事訴訟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都為環境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提供了科學基礎。但是,同美、日等國相比,還存在很多的不足之處:
(一)適格當事人限制
在《民事訴訟法》中對適格原告的定位標準是“和此案件存在直接利害關系的組織、法人或者公民”。但是,很多利害關系人由于諸多因素并不愿意進行起訴,而其他人卻沒有起訴的權利,只能任憑環境被破壞。
(二)相對于其他利益的損害,環境損害具有一些獨有的特征
環境損害很多時候并不是一時就可以發現的,而是要經過一段時間,因此,其具有隱蔽性;由于在環境侵損和環境危害之間常常會介入一些其他因素,因此,在對侵害行為同侵害結果之間關系認定上存在一定的困難;當環境損害方有多家時,并且,侵害原因也有所不同,此時很難判斷是哪一方造成了環境損害,損害程度怎樣。另外,受到諸多客觀因素的影響與限制,很多環境損害短時間內很難確定,而民事訴訟規則中則要求申請賠償的損害必須是能夠確定的,無形中增加了環境公益訴訟的難度。
三、完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一)訴訟主體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訴權主體應當為公民、除行政機關及具有政府背景的組織以外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之所以賦予如此多的主體訴權,原因同樣是基于最大限度保護寶貴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之目的。但是,這里的法人不應該包括機關法人,因為,機關法人發現環境問題并不需要走司法解決途徑,它手中本來具有強大的行政權力。其次,沒有行政權力的機關法人亦不必管理環境問題,這是行政分工的必然結論。最后,我國政治制度并非三權分立,行政權與司法權之間力量對比并不平等,因此,允許行政機關做原告并不具有實際意義。
(二)受案范圍
我國環境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應當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對原告利益確有損害的環境侵損行為。此處對原告利益的判斷標準不應該和一般的民事案件等同,只要原告是我國公民,訴訟標的是全民所有財產,并且,客觀存在損害事實,就應該認定原告的利益受到損害。當然,原告起訴的主要目的必須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行政訴訟同民事訴訟分屬不同的體系,在環境公益訴訟中,應該盡量避免行政訴訟。
(三)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限制性前置程序
借鑒美國通知前置程序的做法,在起訴主體遞交起訴狀,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后,由法院向被告、主管行政機關發出起訴通知,并于通知送達雙方之日起,60日內,受送達雙方既無行政行為又無補救措施,原告方的起訴方生程序法上的效力。
(四)公民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獎勵制度
為了更好的促進環境公益訴訟的開展,減輕原告的經濟負擔,可以對原告采取適當的經濟獎勵。目前,美國《反欺騙政府法》規定,敗訴的被告將被處以一定數額的罰金,原告有權從被告的罰金中提取15%-30%的金額作為獎勵。”這種做法在我國同樣適用,我們可以在《環境保護法》和各個單項環境法規中設立專門條款規定環境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檢察院支持訴訟制度同時,規定民眾進行環境公益訴訟可以獲得獎勵的比例。
(五)環保組織、檢察院支持訴訟制度
由于在環境公益訴訟當中存在一些技術或者是鑒定等方面的專業性問題,普通公民很難做到一一了解,因此,為了更好的幫助原告(尤其是普通群眾)彌補這方面的不足,建議在國內的《民事訴訟法》中增加一些相配套的規定。例如:當人民法院接收到公民申請的環境公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積極的為其提供書面形式的環保組織聯系方式以及組織的基本情況(就近原則),并且,還要告訴原告關于人民檢察院支持環境公益訴訟的申請方式等。
(六)責任承擔方式
我國現有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為環境公益訴訟的責任承擔方式奠定了良好基礎,現有的停止侵害、消除妨害、恢復原狀均可應用于環境公益訴訟判決。此外,我建議增加罰金,借鑒美國經驗,增加環境公益訴訟的威懾力,并通過罰金補償原告為公益付出的時間精力及經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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